湘大法学论文工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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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江法学新作坊第1期重磅开讲!

2024-03-22 16:13  点击:[]

3月20日下午,湘潭大学法学学部“湘江法学新作坊”第1期在法学楼正式开讲。第1期新作坊由黄明儒教授主讲,其围绕“共同犯罪及其构成要件符合行为的规范构造”,为大家奉献了一场精彩的学术分享。法学学部谢勇教授、李仕春教授、欧爱民教授、张义清教授、程波教授、肖爱教授、万志鹏教授、连光阳副教授、李兰博士、王振华博士受邀担任与谈人,李蓉教授主持新作坊。法学学部40余名博士生、硕士生参与本次新作坊。

一、主讲环节

黄明儒教授首先介绍了文章的选题背景黄明儒教授提出,有关共犯的归属问题,不管是支持单一制还是区分制的理论体系,还是现在双层次参与体系的理论主张者,都主张可以在刑法典条文为自己的观点找到理论依据,这个理论依据并不是“想当然”的产物,可以为任何人随心所欲的使用。因此,可否从刑法规范的本质特征探讨共犯的归属性问题,从刑法规范的性质判断的基础展开探讨也许有可能对我们解读刑法关于共同犯罪规定的犯罪参与体系归类属性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其后,黄明儒教授对文章的写作思路、基本框架与主要内容进行了分享。其认为,刑法规范的性质确定的基础或者观念依据,应当从犯罪概念的产生及其演变的历史与背景来展开。因此,主张刑法规范的两个基本特征对犯罪参与体系归属判断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刑法规范的行为规范特性主要针对的是一般的社会公众,指引规范社会公众的行为方式,具有划定处罚范围的功能,而其制裁规范特性主要针对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对于属于行为规范涵摄范围内的行为,尚需结合法益保护的原理来进行二次判断。单人犯罪与共同犯罪在行为规范的违反上具有同质性(唯一的区别是,在共同犯罪中,是各个参与人共同实施的“整体行为”符合了特定罪名的构成要件、违反了构成要件背后的行为规范)这一点应当能够成为共识。鉴于我国刑法分则各本条关于构成要件的规定是以单人犯罪的既遂为模式、其制裁规范也是适用于单人犯罪的立法现实,刑法总则才在第25条第1款从主观上的共同故意和客观上的共同行为两个方面特别规定了共同犯罪的制裁规范,因此,可以认为我国刑法采用了“二元的形式单一正犯体系”。

二、与谈环节

谢勇教授认为,在学术论文写作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底层逻辑具有重要意义。当代刑法研究要重视对三重对象的研究,即客观的犯罪现象本身、立法机关针对犯罪现象作出的立法反应、学者们对立法规范讨论的理论结论,具体到犯罪参与问题上应当是指对犯罪参与的客观表现、立法机关对犯罪参与的立法反应和学者们对这一问题的研究,黄明儒教授的文章中对这三重研究对象都有体现,这种科学思维是连接本次报告内容的脉络。黄明儒教授的这次报告的内容试图从规范上解决犯罪参与体系的单一制与区分制两种学说的矛盾,但是在文章结尾时并没有回到这个问题上来,逻辑上没能形成圆满的闭合。谢勇教授提出建议:我国自古就有正犯的概念,可以通过梳理在我国法制史上正犯概念的变化,从而分析出我国刑事法律思想的变化。最后,谢勇教授感慨于黄明儒教授一直以来潜心学术研究的精神,鼓励在座的年轻学者们都向黄明儒教授学习,发展壮大湘大法科、发扬湘大法科的特色。

万志鹏教授针对黄老师的文章提出了几个问题:第一,问题的提出这一部分似乎并未对题目中“顶层逻辑”这一问题进行回应。第二,文章中提出的“刑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并没有自己的调整对象”这一观点,究竟是一个结论还是一个争议呢?如果属于一种结论,是否缺少相关的引用?他认为,黄明儒老师从创新性的视角出发,对法律规范与共犯参与体系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述,观点十分新颖。但是黄老师文章中有关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的部分的论述建议结合实际进行进一步完善。

王振华博士认为,要研究共同犯罪问题,应当首先明确共同犯罪和单人犯罪在处罚上有所不同的理论基础,比如德日的区分制及其衍生出的主观说、客观说等问题,都是根据处罚的不同来对共同犯罪和单人犯罪进行区分,而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并没有明确体现出这一标准。黄老师的报告内容着力于解决好这个出发点的问题,以我国第25到29条规定的共同犯罪内容为基本点,以规范论为视角对这一问题进行根本性的回应。这种研究方式是当下我们进行法学研究的方法论。此外,王老师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论文内容在第一部分提出问题后,后面没有进行妥善的回应,在两个规范属性内容的结构上前后篇幅不当,需要补强裁判规范属性的指导意义论证。

李兰老师立足于实践,从日本有关安乐死的真实案例出发,并结合黄明儒教授分享的有关共同犯罪参与体系的理论,提出一系列问题,例如:根据共犯的从属性以及独立性理论对于帮助安乐死、尊严死的这一行为,又该如何进行追责呢?


本次讲座群英荟萃,聚集了各个专业的专家学者,与会的法理学、环境法学、民商法学等专业的老师们也分别发表了见解。

张义清教授指出,有关论文写作有两种技术路线,一种源自于德国日本的法教学方法一种是社科研究方法,这两种方法各自都有自己的特性,其中法教学方法渗透到很多问题的细节中具有它的特殊之处黄老师的这篇文章十分精细,思考的问题点也很明确将两种分析方法同时用在一篇文章中的技术路线具有启发意义,但也要慎重。他提出,根据黑格尔、康德的观点,有关犯罪的不法所背离的规范实际上有两种,一个是普遍规范,一个特殊规范这篇文章从两类规范出发,但对于这两个规范贯彻的又不够彻底,建议开拓思路,结合不同的方向对有关问题进行进一步考量。

程波教授针对李兰博士的发言,程波教授首先提出,对于教唆别人自杀这里面是不是究竟只有二分,是不是非a即b的这样的一个模式?是否存有中间地带,即不属于两个领域的第三个地带教唆别人自杀,就要从有关自杀的规范来进行分析。有规范,但是法律对他做不做评价,不做评价是不是就涉及到第三类规范,是不是就涉及到一个法律空间的问题?针对本次主题论文也提出了相关问题,文章中提到了二重性,二重性到底是指的是行为还是指裁判规范还是行为规范,是从单一的犯罪还是一个参与犯罪这一整体来看。针对文章中有关社会分工论,建议可以结合马克思的有关理论进行对比研究,更好地完善论文修改思路。

肖爱教授认为,环境法有关问题的分析更多地从政策性立场出发,涉及规范属性本身的分析不多,刑法中有关法律规范的分析,对于环境法的研究来讲,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法学学部常务副部长、法学院院长欧爱民教授,法学学部副部长连光阳副教授也对黄明儒教授的论文提出了诸多宝贵意见。


三、总结环节

法学学部部长李仕春教授对参与本次工作坊的师生表示感谢,并对黄明儒教授的论文进行了简要评析。其认为,刑法规范的二重性对于判断犯罪参与体系是采用单一制还是区分制的重要性这一研究进路很有意义,但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刑法规范性质与犯罪参与体系归属判断的具体关联。

李仕春部长对黄明儒教授自告奋勇担任湘江法学新作坊1期的主讲人,表示钦佩和感谢。学术面前人人平等,这种学术形式为法学学部师生提供了一个更大的交流平台,通过师生间的相互交流来促进不同思想间的碰撞,能够让论文质量精益求精。希望学部老师都能够积极申办法学工作坊,“湘江法学新作坊”做大做强,成为法学学部的靓丽品牌

四、主讲人回应

黄明儒教授对法学学部提供的学术交流机会表示感谢,并表达了对老师们对自己学术观点进行批判的欢迎态度,认为这是对自己学术进步的厚爱并表示今后将着重考虑如何将老师们的批评和建议有效整合到文章中。黄明儒教授表示,接受敢于接受学术批评开放心态非常重要希望通过自己的示范激励年轻教师积极参与“湘江法学新作坊”视批判为提升的机会拓宽知识面和深化研究共同提升学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