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法学学部
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标准
一级学科代码名称: |
0301法学 |
制定单位: |
法学学部 |
授予学位类别层次: |
法学博士学术学位 |
学位授予标准版本号: |
2025版 |
适用学生类型: |
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 |
第一部分 学科简介
一、学科内涵
法学是以法、法现象以及与法相关的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是关于法律知识和基本理论的专门学问。
当前,我国法学学科分为理论法学、法律史学、部门法学、国际法学以及法学其他学科等五个子项。
新时代的中国法学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为依据,努力形成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学习法学应系统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及其中国化时代化的理论体系,深入掌握本专业的学术史、基本理论和专门知识,熟知国内外关于本专业研究的主要学术观点及学术前沿发展动态;同时,还要涉猎交叉学科及边缘学科的理论知识,并能综合运用法学方法论、社会实践调研等多种工具性知识。
法学研究方法主要有:(1)马克思主义方法;(2)历史考查方法;(3)比较分析方法;(4)规范分析方法;(5)实证研究方法;(6)法律解释方法。
二、学科基本情况
湘潭大学法学学科始创于1982年,1993年获法学硕士学位授权点,2003年获诉讼法学博士点,2007年获批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2011年获批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和湖南省法学一级重点学科。1998年湘潭大学获批法律硕士学位授予点。2011年获批法律硕士综合改革配套试点单位。2020年成立法学学部,形成了“一部三院”办学格局。2023年底,学校明确法学学部为实体机构,议事决策和党政办公机构设在法学学部。在教育部第四轮学科评估中,法学学科评估结果为B+,人才培养质量名列全国第13名,第五轮学科评估中再续佳绩。
学部现有专任教师110人,其中教授49人,所有教师均具有博士学位,拥有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教育部思政教学名师等一批高层次人才。
有9个稳定的主干二级学科,包括法学理论、法律史学、宪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学、涉外法治、信用法学。在多元纠纷化解、知识产权、纪检监察与党内法规、信用法治、非洲法、地方立法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人才培养效果。
第二部分 研究生培养过程要求
通过法学博士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博士生课程学习、资格考试/中期考核、学术交流和科研训练等培养环节考核,完成论文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等学位论文必要环节。具体参照《法学博士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2025版)执行。
第三部分 博士学位授予标准
一、基本素质
1.学术素养
法学博士生应当具有独立的学术品格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崇尚科学精神;热爱法学专业,对法学研究有浓厚兴趣,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和坚定的法治信仰,具有不断探索追踪法学热点问题的热情;具有将一般法学理论观点上升为系统理论的学术修养及创新能力;善于将良好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思维方法以及学术创新精神贯彻于学习研究过程之中。
2.学术品德
法学博士生应当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热爱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树立民族自豪感和社会责任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从事法学学术研究的指导思想;应当具备高尚的职业操守,养成良好的职业伦理,潜心于法学理论素养的积淀,具有为国家发展和法治建设做贡献的远大抱负和强烈使命感。
法学博士生应当诚实守信,恪守学术伦理和学术规范,遵循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维护学术尊严,修身正己,信仰真理,探求真知,潜心研究,学风严谨,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杜绝抄袭剽窃,切忌弄虚作假,避免粗制滥造和重复研究,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努力成为优良学术道德的践行者和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
二、基本知识
1.基础性知识
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基本价值观和方法论,深刻把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理论成果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具备广博的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基础,深入系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与基础知识,熟练运用法学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从事学术研究的原理和方法,了解相关专业的域外法学理论与相应制度。
2.专业性知识
掌握法学一级学科下各二级学科的基础理论与基本知识,深入、系统理解和掌握相关学科及其研究方向的法学理论基础、制度构建和方法论,深刻把握相关二级学科及其研究方向的前沿学术动态。
3.工具性知识
熟练掌握法学研究方法,特别是相关学科及其研究方向的研究方法;具备必要的文献收集、数据分析和写作知识和方法。熟练掌握、运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一般方法,包括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研究方法、社会调查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方法、法律解释方法等。
三、基本能力
1.获取知识能力
法学博士生应具备运用多种科研手段和方法获取知识的能力,应广泛阅读、精深研究、精炼概括,做到博通约取、厚积薄发;应掌握以宪法为统帅,以各部门法为主干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内容;能通过阅读法学领域主流、经典、前沿专业文献,系统深入掌握本专业制度史和思想史、基本理论和专门知识,熟知国内外关于本专业研究的主要学术观点、学术前沿发展动态;能熟练掌握法学研究的各种研究方法,探究知识来源,进而推陈出新,具备将学术研究成果转化为实际工作能力、工作方法的基本技能;应具有较高外语水平,能熟练运用外语从事学术研究、文献检索和学术交流;能了解中国政法实务,具备从政法实践中获取知识的能力。
2.学术鉴别能力
法学博士生应具备较强的学术鉴别能力,能结合我国国情和政法实务,对法学研究成果的取向作出准确判断;应养成对他人研究成果进行梳理、总结,分析其存在问题和不足的习惯,能及时、准确对有关学术研究成果的创新性和实用性价值作出自己的判断和评价。
3.科学研究能力
法学博士生应具备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能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方法分析、解释、论证法学理论命题和实践问题;能运用法学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分析、诠释法律现象;应具有中国问题意识,能立足中国实际,为解决中国问题提供理论支持;应具备自主研究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既能独立开展高水平研究,又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强团队合作意识;应善于运用多学科理论和方法证明学术观点,能合理使用论证资料和研究方法并有逻辑地论证特定问题,包括选择或提出有价值的问题,筛选、梳理相关中外文研究资料并进行科学综述,准确界定基本概念,确定问题分析要点和论证要点,形成合乎逻辑的研究思路,谨慎进行价值判断并在充分论证后得出研究结论。
4.学术创新能力
法学博士生应具备创造性思维和较强学术创新能力,能把握学术研究的前沿动态,能不断推进理论和研究方法创新,能提出具有原创性的学术观点、思想和见解,能创造在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前沿性的科研成果,能为法学理论创新和完善以及政法实务工作建言献策。
5.学术交流能力
法学博士生应具有较强学术交流能力,能与国内外学界同行进行学术交流,能流畅运用中文、熟练运用外文表达学术思想,能以论文、报告等书面或口头方式展示其学术成果,能通过交流及时修正、完善其学术思考和研究成果,不断拓展自身学术视野、提升自身学术素养和研究水平。
6.其他能力
法学博士生应具有健康的心理素质,具备严谨的逻辑思维和创新性、建设性心态,具有较强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具备设计、组织、实施实证性调查研究能力,能与政法实务部门建立紧密联系,具有获悉政法实务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学术规范性审查认定标准
学位论文学术规范性审查中学术不端检测结果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
1.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正文必须在120000字以上(不包含脚注、论文摘要、参考文献、鸣谢),低于该标准的论文视为不合格论文。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文字总复制比30%以下、去除本人复制比20%以下和去除引用复制比10%以下的博士论文通过检测(以上复制比均不包含脚注)。
2.认定程序:
学术规范性审查结果须经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
(1)检测结果在规定范围内,认定为学术规范性审查通过。
(2)学术规范性审查,去除本人复制比在20%—50%(不含50%)的,经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为学术规范性审查不通过的学生,推迟半年按照程序重新申请。去除本人复制比在50%以上的,经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为学术规范性审查不通过的学生,推迟一年按照程序重新申请。
五、创新性成果认定标准
1.学位申请人按期或延期申请毕业与学位者须在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CSSCI收录扩展版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
2.学位申请人申请提前毕业与学位者、硕博连读者、直博生须在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在CSSCI收录扩展版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3.在SSCI、SCI、EI、CSCD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文章视同在CSSCI上发表;CSSCI收录期刊含集刊;出版个人专著1部视同CSSCI收录扩展版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4.学位申请人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必须是在其攻读学位期间取得,内容应属于本学科,须以湘潭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学位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第一完成人(导师为一作,研究生为二作的,视同一作)。
5.以上所有创新性成果均要求见刊或正式出版。
六、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1.选题与综述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应符合开拓性、前沿性等要求,文献综述应符合系统性、规范性等要求。(1)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应具备开拓性、前沿性、必要性与可能性。开拓性要求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应是前人没有专门研究过或虽已研究但有待进一步深入的课题。前沿性要求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应立足学科前沿课题,能做出创造性成果。必要性要求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应针对实际的和科学发展的需要,具有实际效益或学术价值。可能性要求博士学位论文选题的内容要有科学性,难易程度和工作量适当,充分考虑在一定时间内获得成果的可能性。(2)文献综述是开展法学研究的前提和基础,是对研究领域已有研究成果的梳理、总结和评价。法学博士学位论文综述应全面反映与选题相关的主要研究成果,要尽可能搜集所有相关重要研究成果,并进行系统、客观、准确梳理和分析。文献综述不能仅仅列举已有研究观点,而是按照问题、观点或方法进行分类和评价。文献综述的基点在于“述”,要点在于“评”。
2.规范性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写作,推荐参照国家标准《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GB/T7713-1987)、《学位论文编写规则》(GB/T7713.1-2006)、《信息与文献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7714-2015)执行。(1)论文结构合理,应包含中英文摘要、目录、导论、正文、结论、注释和参考文献等基本内容。(2)论文篇幅适中,正文一般应达到12万字以上。(3)引文适当,注释规范,避免引发知识产权纠纷。(4)术语使用规范,其中有关国别、法典、专业术语等表述应符合学术界通常用法,不致产生歧义和误解。
3.成果创新性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应具有明显的学术创新性。
(1)提出了新的命题或者比较重要的理论观点,拓展了新的研究领域或者新的研究视角。
(2)运用了新的研究方法,研究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者国际先进水平。
(3)对法学重要领域或者重要问题作出新的系统描述、分析和概括。
(4)运用新的实证数据和研究资料作为论据进行研究和分析,丰富和发展了重要的理论观点。
(5)进行交叉学科研究,取得新的进展。
(6)对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守法等法治实践问题提出富有价值的见解或方案。
(7)对有重大争议的理论问题,提出新的观点或者解决方案。
(8)具有创新性的其他情形。
学位论文在“主要创新之处”部分须就符合上述创新点的具体情形进行较为详细的说明(至少符合其中3种情形),以突出创新是学术论文的根本要求,同时便于专家评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