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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 潭 大 学 法 学 学 部

2024-08-29 16:00 


湘潭大学法学学部2024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比方案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湖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22〕13号)有关资助政策要求,为做好我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评审原则

按照《湘潭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湘大研发〔2023〕10号)规定,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地进行评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拒绝弄虚作假。

二、评审对象及申请条件

我部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人事档案在学校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定向、委培除外),并符合申请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在读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学业奖学金和下一年度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1、超出学制年限;

2、无故欠缴学费;

3、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者隐瞒不利信息,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行为;

4、年度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

5、在培养计划规定期间内,未按期通过学位论文开题或中期考核;

6、在科学研究工作中,违规操作,且造成严重后果;

7、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8、违反考试纪律;

9、一学年内无故离校10天以上(含10天);

10、其他违反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

三、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

1、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标准见表1。

表1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奖励标准和奖励比例


类别

年级

奖励等级

奖励标准

(元/年)

奖励比例


博士

一年级

不分等级

9000

符合参评

二、三年级及硕博连读、直博生(学制年限内)

一等

16000

20%

二等

12000

30%

三等

9000

符合参评


3、二、三年级的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学部根据研究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学研究、学术创新、组织管理、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情况,依据《湘潭大学法学学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进行评选。

3、博士研究生在新生入学当年9月30日前档案不调入学校的,视为全日制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不享受学业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如需调出档案或者退学者,从档案调出或退学日的下个月起,不再享受学业奖学金,并按研究生院确定的调出档案日期,或学籍取消日期,以每学年10个月的时间计算,退回学校相应的学业奖学金。

4、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办理休学的博士研究生,休学期间停发学业奖学金;提前毕业的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停发学业奖学金。

四、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

1、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奖励标准和奖励比例: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奖励的等级、相应的比例和奖励额度见表2。

表2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奖励标准和奖励比例


类别

年级

奖励等级

奖励标准

(元/年)

奖励比例


硕士

一年级

不分等级

3000

符合参评


二、三年级

一等

8000

10%

二等

5000

35%

三等

3000

35%

2、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学部根据研究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学研究、学术创新、组织管理、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情况,依据《湘潭大学法学学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进行评选。

3、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学业奖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研究生任何时候终止学业的,从下个月起不再享受学业奖学金,并以每学年10个月的时间计算,退还学校已发的学业奖学金。

五、评审组织与程序

学部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部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辅导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定本学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六、评选程序

1、研究生申请:

(1)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符合参评条件即可覆盖。(参照学校管理办法执行)

(2)博士、硕士研究生本人根据自身情况填写《湘潭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年学业奖学金申报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未按时、按要求提交申请及证明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2、初评:按上述原则,由各学位点、各方向组织初评,建议推荐名单及等级;

3、学部评审和公示:学部根据基本细则及学位点评选情况,确定推荐名单,并在本学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部公示期内向本学部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本学部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公示无异议后,学部应将本单位的推荐名单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七、附则

1、本细则自2024级研究生开始实施。

2、其他未尽事宜按《湘潭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湘大研发〔2023〕10号)规定的原则,由学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酌情处理。

3、学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情况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4、学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湘潭大学法学学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