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正式施行,拉开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帷幕。《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规定仅仅是笼统性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较多问题。
为了深入研究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司法实践适用问题,湘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调研团队先后前往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和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调研,调研团队采取线下访谈调研的方式,对工作人员进行访谈,收集和统计了相关数据。
经过对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的实地走访,负责公益诉讼的工作人员讲述,湘潭市检并未提起过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但根据相关工作人员的学习及相关检索,湖南省提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数量为2,起诉主体均为人民检察院。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研结果亦是如此,并无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及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提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通过两次实地调研访谈,调研团队的成员对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现状及相关问题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也产生了深入的思考。下一步,调研团队会在充分分析现有资料与调研结果的基础上,了解其他地区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运行现状,为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研究提供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