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潭大学肖冬梅教授的论文《"数据"可否纳入知识产权客体范畴?》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24年第5期全文转载。该文原载于《政法论丛》2024年第1期。
【论文】"数据"可否纳入知识产权客体范畴?
【作者】肖冬梅(湘潭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民法总则》(草案)第108条将“数据信息”纳入知识产权客体范畴,虽然该规定最终未获通过,但却引发了学界和业界的热议,数据可否纳入知识产权客体范畴的讨论方兴未艾。根据“信息链”理论,事实、数据、信息、知识和情报之间是呈现一种由下至上逐步提炼加工的链式关系,数据与信息、知识、情报之间依次包含。但数据并不符合知识产权客体的一般特征,若将“数据”整体直接纳入知识产权客体的范畴,会冲击已有的权能和体系,影响知识产权客体家族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应对数据进行分类保护,在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基础之上,增设数据产权保护模式,数据主体就个人原始数据享有数据人格权和数据财产权;企业就其加工处理取得的衍生数据享有数据财产权,企业这种财产权利取得的门槛低于知识产权取得,不必要求独创性、创造性或显著性等知识产权客体的一般特征,宜采取弱保护模式。
【关键词】数据 知识产权客体 原型范畴理论 家族相似性理论